沈阳养狗投诉哪里?
市民如发现有不文明养狗的行为,可以拨打024-86120784、86120784(工作日)和88597627(非工作日)3个号码,进行投诉和反映。
根据《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禁止携带烈性犬的大型公共场所分别如下:
限制携带犬只进入的场所
(一)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青少年活动场所、广场、公园、游乐园、旅游景点、文体场馆、客运场站、候车室、大型商贸场所、大型市场、宾馆、餐厅;
(二)地铁、轨道交通、长途客车、货车等机动车,以及小型出租车;
(三)大型娱乐场所、体育竞赛活动场所、洗浴场所、美容美发场所、雕塑展览场所、电影院、剧场;
(四)居民区、行政村及其周边二十米范围内;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其他公共场所。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场所
(一)机关、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福利院、敬老院;
(二)大型禽类、畜禽类集中饲养场及深加工场地;
(三)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区;
(四)宗教场所;
(五)文化、体育、旅游以及国家安全、军事设施、水上游乐场、危险物品存放、生产、使用场所;
(六)其他不宜携带犬只进入的公共场所。
禁养犬只
本市行政区域内饲养烈性犬的区、县(市),每年8月1日前应当将本辖区内禁养的危险物品犬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其目录在当年内保持相对稳定,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禁养犬只名录由市、区、县(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确定。本市养犬管理区内因警卫、表演等特殊需要饲养烈性犬只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确定。